内蒙古自治区打击惩戒虚拟货币“挖矿”行为八项措施(征求意见稿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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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雍和比特币

雍和比特币 依照国务院金融稳定开展委员会第51次会议关于冲击比特币挖矿和买卖行为的布置要求,严厉执行《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保证完结“十四五”能耗双控方针使命若干保证办法》,进一步整理虚拟钱银“挖矿”行为,强化冲击惩戒力度,构建长效监管机制,维护市场秩序、大数据职业环境及防备金融风险,咱们安排起草了《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和变革委员会关于坚决冲击惩戒虚拟钱银“挖矿”行为八项办法(征求定见稿)》,现面向社会揭露征求定见。此次征求定见的时刻为2021年5月25日至2021年6月1日。请将反应定见以传真方式发送至0471-6659212,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nmgfgwhzc@126.com感谢您的参加和支撑!附件:《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和变革委员会关于坚决冲击惩戒虚拟钱银“挖矿”行为八项办法(征求定见稿)》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和变革委员会2021年5月25日 附件:《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和变革委员会关于坚决冲击惩戒虚拟钱银“挖矿”行为八项办法(征求定见稿)》一、对工业园区、数据中心、自备电厂等主体为虚拟钱银“挖矿”企业供给场所、电力支撑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》等相关法规,加大节能督查力度,核减能耗预算目标;对存在成心隐秘不报、清退关停不及时、批阅监管不力的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厉追质问责。二、对大数据中心、云核算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钱银“挖矿”行为的,由主管部门撤销各类优惠政策,退出内蒙古电力多边买卖市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》从严处理,严厉追究责任。三、对通讯企业、互联网企业等主体存在虚拟钱银“挖矿”行为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令》相关规定,由主管部门依法撤消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,严厉追究责任。四、对网吧等主体存在虚拟钱银“挖矿”行为的,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停业整顿等处置。五、对未经报批私自接入动力电源的虚拟钱银“挖矿”项目等主体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等相关法规,对其违法窃电行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六、对企业、个人等主体存在以虚拟钱银方式进行洗钱等违法行为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等相关法规,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七、对企业、个人等主体存在使用虚拟钱银进行不合法集资等行为的,根据《防备和处置不合法集资法令》等相关法规,由主管部门从严处置。八、对存在虚拟钱银“挖矿”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,按有关规定归入失期黑名单;对公职人员使用职务之便,参加虚拟钱银“挖矿”或为其供给方便与维护的,一概移交纪检督查机关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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